
1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變化
1.1 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與舊準則比較新準則的變化:①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不允許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之間作選擇,統一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②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不允許在遞延法和債務法之間作選擇,統一要求采用債務法;③摒棄了損益表債務法,而改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求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1.2 所得稅會計差異分類的變化
舊準則基于收入費用觀,將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兩種。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新準則基于資產負債觀,摒棄了“時間性差異”的概念,引進了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項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這一變化充分反映出當前會計界認識水平的提高,對包括所得稅會計處理在內的企業財務會計視角已經由利潤表觀轉變到了資產負債觀。暫時性差異也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納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資產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1.3 在減值確認與計置上的變化
舊準則沒有對遞延稅款借項計提減值準備。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該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由于新準則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觀。在資產負債觀下,資產及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成為會計研究的核心,資產負債表的邏輯。
1.4 虧損彌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變化
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彌補五年。舊準則關于所得稅處理規定中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稱之為當期確認法,即后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由于新準則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該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業確認所有符合條件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所得稅項目列報和披露的變化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新準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與其他資產和負債合并列報,并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也應與當期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區別開來,使得“遞延稅款”的含義大為擴展了,并且更具有現實意義。舊準則規定損益項目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具體是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置“減:所得稅”項目,以反映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新準則規定,損益類科目不僅包括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還包括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益項目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項目單獨披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披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