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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涵義

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涵義,從不同的主體來講,有的學者認為:“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還應該包括“證券經營主體信息披露,主要指證券公司經營和財務信息的公開,包括對客戶的公開和對社會公眾的公開兩個層面;管理者監視標準公開,即市場監管者應當訂立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監視的準繩,并將其公開,取信于民,也使投資者知道何時開始減速或剎車。”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定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證券發行、流通等諸環節中,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將所發行證券的相關信息完全、準確、及時地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以供證券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的法律制度。

(二)國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

1、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證券法最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始于英國。英國于1844年制定的《公司法》首創了現代意義的公開說明書披露制度,提出要求公司募股籌集資金必須提交公開說明書,公開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狀況,經理人員履歷等有關資料。在以后,英國的《公司法》又進一步完善了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廢除契約公開的辦法,規定公司所有董事都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并且須公開董事的最低認股額、發起人的報酬、承銷人的傭金等。

2、日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日本的證券交易法對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規定了有價證券募集或銷售的申報書。根據日本主權交易法第5條規定,發行價額或銷售價額超過1億日元的有價證券的募集或銷售,發行需向大藏省提出申報,并提請三份申報書。該申報書的內容包括該公司的目的、商號以及資本和與資本有關的事項、該公司的營業及經營管理狀況和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其他由大藏省令規定的保護公益和投資者利益所必須的、適當的事項。第二,規定了有價證券報告書制度。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4條規定,在大藏省令規定范圍內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每一事業年度必須于該事業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大藏大臣提出三份有價證券報告書,內容包括該公司的目的、商號以及資本和與出資有關的事項、該公司的營業及經營管理狀況和其他有關事業內容的重要事項、關于該公司高級職員的事項、關于發行的有價證券的事項及其他為保護公益和投資者利益所必要且適當的、由大藏省規定的事項,此外,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的公司,其事業年度為一年,還需向大藏大臣提出中期報告書,報告書內容與有價證券報告基本相同,當其向國外進行募集或銷售時,還需向大藏大臣提出載有內容的臨時報告書。

3、美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國有關證券立法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較詳細的規定。美國證監會無權在實質問題上批準或不批準某個公司證券的發行,它的主要權限僅僅限于決定注冊陳述和將要傳給潛在投資者的招股說明書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和準確。因此,初次發行的披露主要是公開發行公司的發行注冊書、和其他有關的附件。美國的定期報告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對于定期披露制度,注冊公司在證券發行后,每年仍需定期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的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本公司營業及財務狀況的報告和報表資料,公司若有重大情況必須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這些報告應分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公會等處做投資的參考。臨時披露制度彌補定期披露的不足,是以能提供給投資者投資判斷的資料為前期。美國法規定,如果公司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變動時,或者市場上出線不利于公司的流言,或者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線的信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公司有義務予以調查并立即對該信息做出公開澄清,而且應將事件的全部情況立即通知證券主管機關和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規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項很重要的制度,需要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規制。我國在1993年就制定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在中國首創信息披露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制作招股說明書,并必須記載16項重要事項。此后,中國證監會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發布了一系列關于信息披露的規章,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建立了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報;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購與合并公告等。《證券法》將信息披露制度滲透至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個環節,具體而明確地規定了發行人、大股東信息及有關業務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義務,并要求這些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存在重大遺漏。特別在證券交易的環節,證券法做出了一系列必須保持信息公開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證券管理機構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開化,以促進有效監管。對于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規范中都予以規定,為信息披露制度的運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現今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是確保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否則將導致證券市場失靈。然而,我國的證券市場還是一個不盡成熟、不太規范的市場,還存在不少問題。

第一,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存在沖突。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存在許多的沖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價值上,信息披露的首要價值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居于主動的強者地位,極易形成對市場交易信息的壟斷,而投資者處于弱者地位,極易被蒙弊、欺詐。二是在立法原則上,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全面完整,而商業秘密保護也應該堅持完整性原則和持久性原則。三是在內容上,二者存在交叉,如公司的產銷策略,重要合同。要協調二者的關系,在知道思想上,應以社會本位為指導,堅持兼顧原則和公平原則。四是在具體制度上,對于允許不予公開披露的事項必須在立法中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建立一套有關上市公司申請不予公開信息披露的程序與審查標準。

第二,預測性信息披露問題。預測性信息又稱為“軟信息”,它包括對利潤、收入等財務事項的預測,對未來營運計劃與目標的陳述,對未來經濟表現的陳述。我國的軟信息包括發展規劃和盈利預測。前者相當于前景性信息的強制性披露,后者相當于預測性信息的自愿性披露。我國目前只注重對預測性信息現實狀況的監督,缺乏安全港制度。

第三,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準確。真實性是信息有用的基礎,不真實的信息不僅對使用者有害,而且對企業自身的管理活動產生誤導,使人們的規劃失靈,決策失誤。證券信息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敏感度,以及容易被知道內幕信息的人利用等特點,這便要求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有關規則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披露有關信息。但是很長時間以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時間披露會計信息的行為時有發生。

三、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針對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關問題,相關學者提出要從制度建設上,建立誠信、持續、對稱、敏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結合學者們的建議,在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明晰應予披露的信息。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幾乎均為強制性的,這種立法選擇反映了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反映了監管理念的單一性,為了更好地處理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關系,建議立法將信息分為三類:強制性信息披露,必要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對于強制性信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允許上市公司以商業秘密保護為理由拒絕披露。具體操作上,法律和法規規定應采用列舉式,嚴格清晰地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圍;此范圍不宜過寬,過寬則有限制上市公司選擇權、妨礙其利益實現的可能,也不宜過窄,過窄將極大增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查負擔。必要披露是指此類信息原則上應予披露,且一旦符合規定要求則必須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上報;但在出現諸如確實涉及商業秘密,若披露將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時,可以允許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簡化內容或者豁免披露申請的信息。當然,適度控制強制性披露的范圍、努力擴大自愿性披露的范圍,一方面可以減少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沖突,另一方面能夠提高信息披露內容的質量,達到規范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因此,解決信息披露制度與保守商業秘密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使信息范圍明晰化。

第二,完善預測信息的披露制度。和美國相比,我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美國的預測性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SEC鼓勵公司披露盈利預測信息,而在我國,則是強制性的。二是對于盈利預測信息的選擇,在美國是自愿審核,而在我國,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對盈利預測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查并做出報告,即我國采用的是強制審核。三是預測信息披露的格式來看,我國參照歷史財務報表,采用絕對金額表述,而美國則采用單一金額或區間估計表述,這樣能夠增強盈利預測的可理解性、適用性。

第三,加大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懲罰力度。在信息披露方面,內幕交易具有不易被發現,成本小但獲益巨大的特點,因此即使可能面對罰款甚至監牢,許多人仍然愿意鋌而走險。美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一直以來十分重視對內幕交易的處罰,通過采用大幅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消除內幕信息持有人利用內幕信息的意愿。因此,應加強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民事賠償,通過民事賠償責任的設定,來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同時達到懲罰違法者的目的。

完善、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上市公司誠信度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是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保障。目前我國信息披露制度雖然面臨種種問題,但是通過采取明晰信息披露的范圍、規范預測信息制度以及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等措施,用前瞻性的眼光、用清晰的頭腦解決新問題,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從本國國情出發,才能保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并使證券市場穩定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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