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完善會計信息披露體系, 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達到真實、 充分、 及時的要求,就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規范化體系。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 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大致包括會計準則、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審計制度及其他有關經濟法規。( 一) 建立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在這一規范體系中, 會計準則是核心。因為會計準則是規范上市公司會計實務的指南, 它規定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 明確了會計信息應具備的質量要求, 也是注冊會計師執業的依據和職業保障。為使會計信息的生成、 披露更加規范, 應適時地修改、 完善會計準則及統一會計制度。財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頒布了新的會計審計準則,包括 39 項企業會計準則和 48 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并力爭在不長時間內, 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注師審計準則體系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施行。新會計審計準則立足于適應市場經濟發展、 促進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 它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新會計準則中的《資產減值》 、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 等多項具體會計準則, 將抑制某些依靠會計方法選擇、 關聯交易等操縱利潤的行為, 打擊證券投資市場上的投機活動。 比如: “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只允許在資產處置時, 再進行會計處理” 。再比如: “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 放棄使用公允價值, 以避免利潤操縱” 。 新會計準則規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類似權益結合法的處理方法:即對于被合并方的資產、 負債按照原賬面價值確認, 不按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不形成商譽, 合并對價與合并中取得的凈資產份額的差額調整權益項目。” 企業合并對價按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會計處理, 是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和經濟發育的實際出發, 謹慎地使用公允價值, 規范企業盈余管理行為, 是提高企業利潤可信度的有效措施。( 二) 完善相關制度, 消除或緩解會計信息造假的動機1.國家政策部門應該考慮:( 1) 加快實施政企分開。政企分開一直是改革開放的一項重點工作, 但時至今日, 政企尚未徹底論文格式分開, 否則, 就不會出現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的頻頻干預。( 2) 修改現行的業績評價方法。目前, 上市公司大股東對經理人員業績的評價多是財務指標, 這必然會助長經理人員的道德風險, 粉飾公司財務報告。美國董事協會的業績評價因素就有下列八個: 領導能力、 戰略規劃、 經營業績、 繼任規劃、 人力資源管理、 與股東和所有當事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與外部關系、 與董事會監事會關系。這些指標可以供我們參考。( 3) 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制度。目前, 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正在試行認股權計劃, 應該說, 這一措施可避免以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為主的傳統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員的短期化行為傾向。( 4) 改革股票發行制度。推進股票發行市場化與定價科學化, 新股發行額度應以募集資金總額為控制標準, 而不應以發行股數作為控制標準。這樣, 不僅有利于調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規模, 而且也可以削弱發行主體為提高發行價而對歷史數據過度包裝的利益驅動。2.建立全面信息交流制度, 提高從業人員水平當今社會處在信息時代, 對信息的需求量越來越大,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 信息的提供和獲取日趨容易, 為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提供了技術基礎和信息環境。這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財務報告的獲得和查處虛假會計信息共享。( 1) 財務報告的獲得銀行貸款、 申報納稅、 年度審查、 國家審計及社會審計、公司上市等都需要保送財務報告, 各職能部門都需要從其獲取相關的信息并予以審查以便進行相應的行政管理、 監督和投資等活動, 但現實情況是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的橫向、 縱向聯系非常少, 這就為所謂的兩套賬甚至多套賬、 多種版本的財務報告提供了生存空間, 單位可以針對不同的目的報送不同的目的報送不同的財務報告, 而其中必然有一些是虛假的, 監管信息交流的弱化導致這種情況越演越烈。為此, 我們可以設想某一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幾個單位設立類似于專門報送財務報告的網站, 所有需要財務報告的單位、 投資者都可以以登陸網站的方式獲得某一單位獨一無二的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 從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2) 建立對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查處的信息共享我們從許多報道中看到查處了各種形式的虛假會計信息披露, 查出的金額巨大, 各職能監督部門都會發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可信息的交流和利用效果很差, 往往只在某些部門或者事情發生很久以后才能獲得信息。應該知道, 許多虛假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都是具有共性的, 其虛假手段也是類似的, 等到問題完全泛濫, 等到產生嚴重危害作用時進行防范為時已晚, 我們國家在這些事情上以及功能吃過大虧。從監督防范的角度上說, 這些信息都是可以共享的, 各職能部門將查處的虛假財務報告問題在只動的網站上面公布, 以最大的信息量和最快的速度將問題揭露, 這樣可以為政府決策層提供最快的信息, 其他職能部門也可以夾剪經驗及早防范和查處, 其效用就是可以將許多虛假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扼殺在萌芽之中。
二、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建立企業內部有效制衡約束機制
為了使我國的資本市場更加健康地發展, 必須加大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的治理力度。對虛假會計信息的治理,應首先從源頭監管,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一)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其中董事兼任高級經理的現象嚴重, 缺乏獨立董事。一個健全有效的董事會中,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扮演著相當重色;監事會受制于公司管理層, 其行為很難獨立。因此, 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 使獨立董事和監事在監督方面各有側重, 功能互補。要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就是要從制度入手:1.規范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是實施關鍵, 在于誰在選聘獨立董事以及誰在決定其報酬, 因為這將決定獨立董事最終站在誰的立場上。如果我們希望獨立董事能真正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就必須構建由中小股東選聘獨立董事的機制。當然, 目前在我國建立中小股東選聘機制還有困難, 但是作為一種過度, 應適當控制大股東及執行董事所代表的股東的獨立董事提名權。2.嚴格獨立董事的人選。 目前, 一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觀部門或董事會聘任, 聘任中人情董事、 名人董事的現象非常嚴重, 使得獨立董事的知情權和工作時間得不到保證。應選擇那些經濟上無后顧之憂, 人格上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 專業上具有勝任能力的人擔任獨立董事, 且應建立獨立董事檔案管理制度。3.規范獨立董事的權利與責任。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權責有利于提高其獨立性。為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意識, 應該明確獨立董事行使特別權利和發表獨立意見既是權利, 也是義務, 獨立董事 “必須” 行使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 而不僅僅是 “應當” , 而且應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 “獨立董事履行權利責任” 的情況。4.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獨立董事也是 “經濟人” , 也存在激勵問題, 只有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才能確保他們盡職盡責的履行其使命, 這就需要明確誰來評價獨立董事的績效, 如何評價, 如何獎懲等一系列問題。( 二) 規范內部控制制度, 加強內部審計制度通過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加強對內部控制行為主體的控制, 把內控工作落到實處。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系統, 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效果, 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建立內部審計委員會, 提升內審人員地位, 建立其與主管部門間的通報機制。公司內審人員居于防范和偵察公司舞弊事件的第一線。但其是否能有效執行其審查監督職責, 在很大論文格式程度上取決于其在企業內部的地位及獨立性。由于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通常是編制在總經理之下, 內審人員為確保其工作, 對于管理階層的違法行為多不敢質疑, 造成企業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無法貫徹執行。 即使企業內審人員發現管理當局的無比行為, 目前證券監管部門也沒有提供適當的具保渠道。 所以, 應立法保障企業內審工作人員的工作權, 并建立企業內部審計與證券監管部門之間的通報機制。 同時應建立審計委員會以保障公司財務的透明度。 它的主要功能是監督和檢查會計政策、 財務狀況、 內控制度、 公司行為規則等。( 三) 建立并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為支持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應配套相應的法規, 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使中小股東的投資信心得以增強, 對于失責行為也將產生一定的制約效果。此外, 一個完善的制度并不能使舞弊現象就此絕跡, 在美國也發生了安然事件。 由此可見, 不能單方面強調制度的完善而忽視全方位的誠信教育。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減少舞弊現象的發生, 直至最后完全杜絕
三、 強化政府對財務報告的監管, 加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追究
在防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問題上, 政府有關部門不僅應該扮演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角色, 還應作為政權市場的監督者, 本著一種社會責任, 加強對這一問題的監督。政府監管包括: 審計機關的綜合審計監督, 財政部門、 工商管理機關、 稅務機關、 證券監管部門等機構的監管。在加強對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監管的同時, 還應當強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的法律責任。 “任何法律都不能沒有牙齒,制度只有以責任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 信息披露制度也必須以法律責任為依托和后盾, 如果沒有法律責任,一切規范皆是蒼白無力的。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尤其寬容, 證監會推行的獨立董事制度也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 未能發揮實質性的治理作用。在此我們可以借鑒和吸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 嚴格規范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
四、 健全民事賠償機制, 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違規問題的處罰
會計舞弊者提供失真的會計信息不僅要使其承擔聲譽損失成本, 還必須承擔物質成本, 這便要求加強社會監督力量。加大稽查力度和稽查面, 加大處罰力度, 加大追究參與會計舞弊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并且以前, 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很少, 即使有賠償其金額也很小, 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民事賠償對相關責任人的懲戒作用最明顯, 而且它可以調動廣大的中小投資者監督上市公司的積極性, 監管者付出的監管成本最少。 因此, 我國應當建立一套民事賠償制度。 當上市公司存在虛假信息披露行為時, 首先,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應負賠償責任, 因為他們對公司和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沒有履行這種義務就要受到處罰。其次, 如果注冊會計師、 律師、 證券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對做假賬、披露虛假信息沒有盡到查驗責任,沒有起到中介鑒證作用, 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要對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方式作出詳細的規定, 這既是起訴人在起訴時需要了解的, 也是實施民事賠償制度的關鍵。但十多年來, 我國證券市場對違法違規問題一直以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為主要手段, 民事賠償機制一直處于曲折探索中。當然, 在大多數國家 ( 包括發達國家在內) , 證券民事訴訟機制并不發達, 即使是在證券民事訴訟機制最成熟的美國, 證券民事訴訟實際獲賠的比例也很小, 主要是通過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決。因此, 我國在建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充分保護投資者正當權益時, 不但要自行積極地探尋摸索,還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同時還應看到, 在證券市場的責任分擔中,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作用是主要的, 而民事責任是補充。在啟動民事賠償機制的同時, 更要強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違規問題的處罰、 糾正和遏制作用。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民事賠償, 這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違規披露的處置已經有了法律和規范, 如 《公司法》 、 《刑法》 《會計法》 等規定了對個人和單位的行政處分、 黨紀處分、 經濟處罰、 刑事裁判等。會計信息的違規披露不僅僅在于造假而偷稅, 更關鍵的在于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是難以估計的。 任何經濟活動都有一個成本問題, 當造假者的處罰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時, 就會鋌而走險, 從而妨礙了社會市場經濟正常的秩序。 為此, 首先我們要嚴格執法, 加大查處力度;其次我們要出臺嚴厲的規定, 包括刑事處罰和經濟處罰等, 增大造假者的 “后成本” , 這樣才能從利益上遏制住虛假會計信息的蔓延, 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 加大對注冊會計師審計違規懲處的力度
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個理性人, 他在對上市公司年報身機的時候是造假還是不造假, 取決于他對這兩種行為所獲得收益的大小和舞弊被發現的可能性。如果對注冊會計師熱中于舞弊的動因進行分析, 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1) 造假有不被發現的可能, 或者發現后不會受到懲罰的可能。在現實中這種造假無事的概率似乎還很大, 而注冊會計師造假獲得的回報卻足夠豐厚, 造假者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稱。( 2)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公司需要時不肯造假, 會計師事務所可能被炒魷魚, 而上士公司內部控制的事實會讓注冊會計師申訴無門。( 3) 即使造假受到了嚴厲懲罰, 也不會減少造假者的未來利益。目前我們的社會對被 “貶責” 的注冊會計師好象并不“恨之入骨” , 相反, 這些人因禍得福, 一些單位趨之若騖, 有的甚至專門五色這類 “人才” , 高薪聘請。( 4) 注冊會計師造假風險和收益不對稱又反過來刺激了論文格式造假之風越演越烈。要抑制注冊會計師舞弊, 減少注冊會計師的收益不僅取決于證監會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查處力度, 它也決定于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造假的打擊力度和懲處力度。證監會和中注協如果能雙管齊下, 既提高發現注冊會計師審計舞弊的概率, 又加重發現舞弊后對上市公司內部人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 就可以減少注冊會計師的期望收益。減少注冊會計師舞弊的短期收益是指加重發現后罰款的金額, 以往的幾千幾萬的罰款是不具有震懾力的。如果我國在立法上能借鑒西方的民間索賠制度, 讓違規的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限賠償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能遏止注冊會計師 “撈一把就撤” 的思維。減少注冊會計師舞弊的長期期望收益是指, 在其舞弊被查處之后, 應增加其在相關行業就業的難度,讓其對舞弊被查處后收益預期的不確定性加大。
六、 建立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
( 一) 建立以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公正審計制度是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的必要保證。首先, 為使其公正, 這種審計制度應建立在完全獨立的民間審計基礎上。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與主管部門徹底脫鉤, 嚴格推行合伙制, 強化審計責任, 走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化管理的道路, 加強內部管理, 提高審計執業質量。作為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要真正擔負起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責任;一旦中介機構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 作為管理部門絕不能姑息遷就, 應加大處罰力度。其次, 加速注冊會計師的選拔與培訓。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量大, 而從業人員過少, 加速選拔與培訓從事證券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已刻不容緩。為此, 應在政策上對注冊會計師待遇有一定的優惠傾斜, 切實吸引一批高水平的會計師加入到注冊會計師這支隊伍中來。同時, 還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后續教育,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意識、 法制水平及業務能力, 以便嚴格執業。( 二) 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再監督體系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總體情況不理想、 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運作的情況下, 加大證券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力度就顯得十分必要。為此, 中國證監會應成立專門委員會, 由其對上市公司年報進行抽查復審, 每年抽查面應不少于三分之一。這樣三年即可覆蓋所有上市公司。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應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分別對上市公司有關人員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嚴厲懲罰, 側重民事賠償并加大賠償力度, 必要時要進行嚴厲的刑事處分。這樣, 可從根本上促使注冊會計師提高執業水平, 增強審計責任意識。( 三) 建立以社會輿論為輔助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針對我國媒體不負責地刊登上市公司提供的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這一現狀, 建議媒體在刊登上市公司提供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會計報表之前, 應就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作再一次確認, 即再由媒體聘請其他的注冊會計師對其質量進行審查。當然, 媒體聘請的注冊會計師須有別于上市公司聘請的注冊會計師, 有關費用由提供會計信息的上市公司支付, 并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上市公司處以數額巨大的罰款 ( 不含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民事賠償款) , 同時對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注冊會計師也處以數額巨大的罰款 ( 不含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款) 。如果媒體不再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報表進行質量審查, 就予以刊登, 那么媒體及有關責任人也應負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 也可對媒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數額巨大的罰款。這樣的措施必須要有法律的強制力做保證才會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形成真正的管制。
七、 提高國民素質, 從根本上防范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問題
會計信息的制造者、 決策者、 使用者和監管者都是以人為具體行為的主體的, 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鑒別能力、意識形態和價值取向等素質會從根本上決定虛假會計信息是否有市場。前面述及的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治理對策強調的是制度、 法制、 強制監管等剛性的手段。然而制度本身的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當利益不均衡時, 最后的防線只能是道德操守。所以, 在制定執行會計準則、 信息披露規范的同時,不能忽視對人們的道德教育, 這是 “柔” 的一面。規范只代表一致性, 代替不了主體自身的正直和道德判斷能力。有一種觀點認為,“倉康實而知禮節” , 誠信建設與經濟有關。 只要經濟搞上去了, 社會誠信水平也自然會提高。 有的經濟學家提出 “經濟學家不講道德” , 把道德問題完全歸結為社會價值判斷。 但是, 正如張曙光教授所指出的: “道德完全可以成為經濟學分析的對象從而被納入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無論是市場實踐還是經濟學的理論分析, 都無法對道德的作用置之不理” 。 道德自古以來就是社會進步的強大推動力。 可以說道德調節是一種超越市場和超越政府的調節, 其社會整合功能和經濟調論文格式節功能介于 “無形之手” 的市場調節和 “有形之手” 的政府調節之間, 是第三種促使整個經濟有效運轉的調節方式。道德調節的力量來自于經濟行為主體, 表現為各個行為者按照自己認同的文化傳統、 道德信念、 道德原則來影響社會生活, 使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發生變化。道德主宰著信用領域, 當道德不能發揮充分作用的時候, 人們才會動用法律的手段, 如果道德能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約束力, 那將是解決所有誠信問題成本最低、 效用最大的方式。筆者認為, 從對會計信息失真原因的分析來看, 無論是企業內部還是外部, 都有道德因素在制約著會計信息的真實披露, 可以說道德問題才是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的根源所在, 但是道德建設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在短時間內幾乎不可能有太大的作用, 所以要找到一個目前切實可行的治理我國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問題的途徑還要借助于法律的手段, 還要在定和執行層面尋找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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