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前某企業的會員積分回饋方案:
?、贂T累計積滿199分,可換價值20元的精美禮品一份;
②會員累計積滿299分,可換價值30元的精美禮品一份;
?、蹠T累計積滿399分,可換價值40元的精美禮品一份;
④會員累計積滿499分,可換價值50元的精美禮品一份;
⑤會員累計積滿599分,獎勵價值60元的精美禮品一份。
分析:由于該企業的積分返利規則中沒有明確返利的性質是否為“銷售折扣”,而是表達為“積分贈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國稅部門解釋為“無償贈送商品”,按增值稅條條例細則和所得稅條例細則的規定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作為企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即該積分折扣不能扣減商品標價的增值稅銷項,多納增值稅,也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造成多納企業所得稅,甚至還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繳顧客個所得稅;國稅部門可能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文件規定,“折扣和銷售在同一張發票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開發票的,不能扣除”,由于該企業會員手冊中沒有規定如何開票,也就無從說明“折扣和銷售在同一張發票列明的”,因而在增值稅與所得稅方面都是難以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
2.建議的企業會員積分回饋方案
?、贂T累計積滿199分,可換價值20元的折扣券;
?、跁T累計積滿299分,可換價值30元的折扣券;
?、蹠T累計積滿399分,可換價值40元的折扣券;
④會員累計積滿499分,可換價值50元的折扣券;
⑤會員累計積滿599分,獎勵價值60元的折扣券。
折扣券時注明:顧客使用折扣券購物后,如需要開具發票,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原價、折扣金額和實收銀金額”。
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可以認為稅務局限定的折扣從稅基中扣減的條件是: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且在發票上分別注明。據此,建議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圍與原有提貨單條件一樣,但會員積分的回饋返利性質上卻明確屬于“折扣銷售”,既符合增值稅和所得稅條例,也符合國稅總局的內部規范性文件規定,因此可以扣減應稅銷售收入以減少相應的增值稅額和所得稅額。
上述籌劃方案不僅可以應用于零售企業會員卡積分返利操作,而且還可以應用于零售企業“滿即送”的促銷操作方案?,F在每個企業常見的滿100元送30元現金券、滿68元送20元百貨現金券等“滿即送”的促銷方案,贈送出券額計入到門店促銷費中,或者先列往來,再從供應商處收取金額(需扣除增值稅)以平賬;在財務處理上將送出的促銷券全額計入銷售收入并繳納增值稅。但實際上,零售促銷的折價,是在零售企業為擴大銷售量而對商品進行變相的價格讓步。根據上面的稅務處理思路,我們可以在“滿即送”促銷活動中,廣告宣傳送折扣券,而不是現金券(避免稅務認為是無償贈送),對顧客說明此憑券等同于現金券;并告知顧客開發票的規則,這樣在財務處理上便可以扣減應稅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