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正式實施。新稅法關于稅前扣除項目、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將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計算,同時結合稅率的改變,勢必會影響企業的利益。另外,新稅法較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了資本的籌集和使用成本,刺激了企業籌資、投資的積極性,減輕了稅收阻礙效應。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籌資活動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列支項目的扣除標準以及稅率的改變,必然會影響企業籌資的成本,進而影響企業的資本成本。
(一)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和稅率的變動對籌資成本的影響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則“據實扣除”。而新稅法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和稅率變動對籌資成本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較之舊稅法內資企業廣告費的分類扣除標準,廣告費扣除標準的統一和提高對企業籌資活動也會產生影響。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活動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活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上。
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以及安全生產等設備投資的稅收優惠,刺激了企業對環保、節能等方面的投資。而設備價值10%的稅前抵扣減少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