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固定造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為此,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主要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若干問題,進行詳細的研究與分析。
一、建造合同收入、成本和利潤的確認依據和方法
二、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如何動態控制成本
一般來說,動態成本控制的工作流程應為:以月初制定的月度計劃成本作為控制目標,發生成本時參照計劃成本進行成本費用的審核,每月進行實際值與計劃值的對比。如果出現偏差將采取糾偏措施,同時根據實際完工情況對計劃值進行調整、編制月度調整成本計劃。在編制調整成本計劃后,再根據施工進度編制下期成本計劃,如此循環,直到工程完工結算。
在完工百分比方法下,相鄰兩月預計尚需發生成本之差客觀上成為動態成本控制原理中的月度調整計劃成本,可以與實際成本進行盈虧對比,在出現實際成本不等于計劃成本時,進行盈虧分析,發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成本管理的改進。
三、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滿足條件
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頒布后,在第十九條詳細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從實質上說新舊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差別不大。
四、會計核算和稅法在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新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的時間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帶來稅收核算上的繁瑣,主要體現在營業稅和所得稅上。
(一)營業稅。
(二)所得稅。
五、涉及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問題
目前,新會計準則對涉及外幣業務建造合同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根據企業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將工程價款結算完全理解為企業的理財行為,匯率變動對外幣“工程結算”的影響計入“財務費用”,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不甚合理,因為建造合同企業“工程結算”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預收賬款”。“預收賬款”主要是基于買賣雙方信用程度等因素形成的,結算時間由買賣雙方直接確定,純屬企業理財行為;而“工程結算”基于建造合同標的、工程施工進度等因素,結算時間受合同標的建造進度的影響較大,很大意義上受制于企業工程施工經營情況。另外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而不包括匯率變動對工程結算的影響,也不包括“工程結算”和收入、成本確認匯率選擇的差異影響。另外從收入確認原則來看,我國的收入概念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所以認為企業收入確認不受企業合同價款結算情況的影響,收入折算匯率分別按照完工時和各期確認時的綜合匯率計算,這樣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基于該合同的真實經濟利益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