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衍生金融工具與不確定性
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金融工具不斷得到創新。特別是于20世紀70年代初的國際金融領域所發生的深刻變化,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與衍生金融工具的采用給企業經營帶來更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另外,近年來衍生金融工具不僅翻新速度快、數量大、品種多,而且運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衍生金融交易也越來越多。衍生金融工具的運用,具有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有時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額的金融利潤,但有時也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額的損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收益不確定性和高度風險性不僅僅對金融市場的控制和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對會計界產生了強大的沖擊。一般來說,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確定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風險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為規避金融價格波動風險而產生的,運作得當可以降低基礎工具的風險。但其本身也存在風險,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更重要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性,交易時只需要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定大額合約成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一旦運作不當,便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時態性是未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和約。與傳統的即期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均為將要在未來某個時間完成的交易,即其時間屬性是未來的。從合約的簽定到履行,金融工具的價格將可頂發生劇烈的變動,金融估計具有不確定性。
除此之外,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具有高度技術性、復雜性等特點,這些決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披露與一般財務報表中披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時也加大了企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經濟實質
衍生金融工具的經濟實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礎性金融工具的基礎上產生的。無論衍生金融工具如何的復雜,它都不可能憑空出世,自身獨立存在,它總是以一種或幾種金融現貨為基礎。金融現貨的價格支配著衍生金融工具價格的變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金融創新都是以金融現貨的轉變,金融現貨成為詮釋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因素。所以,金融現貨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而某一衍生金融工具又可進一步成為金融現貨另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是一種合約。作為合約,首先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具體表現為一種要約或承諾,要約或承諾達成一致,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對合約所約定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盡管雙方當事人在買賣衍生金融工具時,不一定追究工具上所列示內容沒有意思表示。恰恰相反,正因衍生金融工具都是高度標準化的,所以,在當事人決定買近或賣出某項衍生金融工具時,就已經表明他們對該項工具所載內容的默許;其次,合約所代表的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構成了合約的全部內容。
三、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標準的重新制定
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會計確認,是一項非常棘手的難題,其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否轉移以及轉移的程度也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決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的復雜性:
(一)在締結合同時,應當進行金融資產負債的初次確認。
(二)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負債,到未來交易發生之前這段時間內,盡管其風險、報酬既定,并且也無實質性變化,但由于匯率價格相關方面發生了變化從而引起其公允價值的相應變化,故須進行再次確認。
(三)當合同約定的未來交易發生時,企業也即喪失相應的權利及義務,這時應當確認金融資產與負債,即所謂的終止確認,并將賬面與實際金額之差計入當期損益。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計量
會計計量應該真實地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價值,為投資者和決策者提供相關的可靠信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時并不具備歷史成本,因此對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更適宜。國際會計委員會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圖,將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為三類,并對這三類不同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
(一)如果企業打算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長期持有或者持有至到期日,原則上按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無需處理其后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
(二)如果企業是為了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則在所保值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得到確認時才計入損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對象是未來交易,則將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予以遞延。
(三)如果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價,因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披露
會計披露的目的,在于報表使用者及時、正確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作出正確的預測和決策。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衍生性和杠桿性使得企業有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發生巨額的損失,必須改進現有的會計報表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由于目前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還不太廣泛,而且政府監管比較嚴格,因此,可以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大小和目的來規定是必須編制附加的報表,還是僅在附注中披露即可。另外,在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時,應當包括:一是持有或發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約金融;二是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現金流量風險等;三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政策和管理政策,如何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如何確認和計量相關的損益等。
六、目前我國關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制度現狀
我國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風險意識。對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國不斷發布各項規章制度:國務院1998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中規定:“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允許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1999年6月,以國務院令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第四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限于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期貨交易總量應當與其同期現貨交易量總量相適應。”2001年10月,證監會發布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我國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實施的范圍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目前,我國證監會共計批準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業可以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七、企業投資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控制策略
以上一系列事件說明,必須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風險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為表外業務游離于會計報表之外。如果對該項風險極大的投機行為予以適當的披露,有適當的機制予以約束,提醒管理層和所有者的高度關注,就不會發生等事態無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銀行殘局和中航油的艱難重組。對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禁止過度投機,完善內部治理制度,杜絕“越陷越深、無法自拔”。建立嚴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權和核準制度。企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應由高級管理部門、董事會或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授權核準,并進行合法、合規性檢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權、執行和記錄必須嚴格分工。如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負責人授權批準,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員負責接收來自交易對方對交易的確認憑證;對交易伙伴的信譽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風險;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盤點核對制度;建立投機項目的投資限額制度,規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資的最高限額,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內;嚴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適用范圍,除為了規避實際外貿業務中的不確定風險以外,禁止從事以投機為手段的投資行為。 (二)加大對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他們的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衍生金融工具不斷創新,種類眾多,業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分析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風險,同時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銀行事件中因業務人員越權違規操作所帶來的巨額經濟損失。另外,必須使用信得過的交易人員,做到核心機密內部人掌握。中航油參與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機密的交易員,均是外籍人,來自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像這種核心機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運作,即使在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是很少出現的。在美國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機密的關鍵位置交易員,一般都是美國人。
(三)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外部監管,將作為“表外業務”納入到表內披露。中航油從事場外交易歷時一年多,從最初的200萬桶發展到出事時的5200萬桶,一直未向中國航油集團公司報告,中國航油集團公司也沒有發現。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金融市場的逐步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將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因而,我國必須完善法規制度,使企業在投資或投機衍生金融產品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能夠對高風險的投機業務實施必要的風險控制,以避免類似中航油事件的再次發生。
參考文獻
[1]葛家澍(2000)的《金融工具會計概念的思考兼論商譽與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財會通訊
[2]朱小平、楊郊紅(1997)的《金融工具會計管理》,企業管理出版社
[3]朱小海(2000)上午《金融工具會計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4]耿建新、徐經長(2002)《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陳少華、葛家澍(2006)《公司財務報告問題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
[6]單小玲(2001)《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戰略研究》,金融教學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