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根據所處的環境、特點和條件,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納稅人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謀劃,減輕稅收負擔,增加企業利潤以其達到價值最大化的納稅安排。
一、從會計核算進行納稅籌劃
會計核算是納稅籌劃的重要方式,從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是一個重要方法。
(一)收入的納稅籌劃
企業銷售收入的形式總體上有三種類型:現銷、賒銷和預收貨款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是不同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收入的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對于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根據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進行納稅籌劃,推遲收入的確認,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可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也可以把銷售確認的時間推遲幾天。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存貨的計價分為存貨取得的計價、存貨發出的計價和存貨結存的計價。與納稅籌劃關系較大的是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依據有關規定,企業可根據情況選用一種計價方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格受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而不斷變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總額及當期應繳稅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 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 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 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 銷貨成本增加, 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合理 “避稅”目的; 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 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 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 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 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 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 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功, 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 不會時高時低, 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 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 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 加重企業稅收負擔, 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在物價上漲情況下,選擇先進先出法核算,會減少成本的當期攤入,企業在免稅期內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或高稅負期,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使當期成本攤入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稅額。
(三)費用分攤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不同費用的分攤方式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在采用不同的分攤方法下,其每期應分攤的費用額不同,對利潤和應納所得額產生的影響也就不同。利用費用分攤法擴大或縮小應納稅所得額,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時注意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實現應稅利潤最小化;二是期間費用攤入時怎樣使其實現最大攤入。費用分攤通常有兩種:(1)實際費用攤銷法;(2)平均分攤法。這兩種方法產生的結果都不同,企業利潤沖減的程度和納稅多少均有差異,民營企業利用這種差異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
(四)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企業利用折舊方法上的差異開展納稅籌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稅制因素的影響。在累進稅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及銀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節稅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決定。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影響;(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一般情況下,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但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
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全面掌握稅法,不可盲目籌劃
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也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更不能進行惡意避稅。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可能成功。
(二)正確理解概念,不能用會計核算代替稅法規定
在日常會計核算時,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由于對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簡單的將某些業務在會計核算上做了調整,但業務性質從稅法角度來看卻沒有發生變化,仍然沒有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例如,某生產企業財務人員了解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于是該企業財務人員將銷售產品收取的裝車費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人”賬戶,并由此申報營業稅。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又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由于該企業裝車行為是由銷售產品引起的,是整個銷售行為的一個環節,是一項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理應繳納增值稅。由于財務人員沒有正確理解相關概念,只是簡單的做了會計核算的調整,以為會計核算調整了就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其實不能。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稅收法律制度,按預定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稅收優惠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合理地制定稅收優惠法規,即通過制定減稅、免稅、不征稅、低征等,這就提供了廣闊的稅收籌劃空間。
(四)納稅籌劃須注意前瞻性和時效性
納稅籌劃是發生在納稅行為之前的,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否則不能稱之為籌劃。納稅籌劃要從整個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如果硬性籌劃,容易成為惡意避稅甚至是偷稅。同時,國家稅收政策是不斷變化的,要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只有講究時效,選準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才能取得成功。
(五)納稅籌劃應考慮企業戰略目標,注重總體利益
企業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不能簡單從減少稅負、少繳稅來進行納稅籌劃。要看納稅籌劃活動能否有利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加企業整體現金流量,提高企業的價值。理想的納稅籌劃是能夠使節稅和企業價值最大化得到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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