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籌劃方案是建立在會計規定、稅收政策、法律規定和經營環境等基礎上的,因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條例的出臺,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也應該隨著適當的進行調整。
二、關注新稅法、新會計準則的變化
2.1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革內容
(1)新《企業所得稅法》把基本的稅率調整為25%
(2)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及稅款征收規定的變化
(3)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和辦法
(4)新稅法轉變稅收優惠的方式和范圍
2.2新會計準則中的變化
(1)公允價值應用、計量
(2)存貨準則變化
(3)關注新增資產減值準則
三、新稅法、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3.1利用新舊稅法稅率差來進行納稅籌劃
2008年起,稅法的基本稅率調整為25%,內資企業的稅率總體下降了8%,企業應該采取不同納稅籌劃:1.稅率提高的企業,可以采用延遲費用和盡早確認收入來減輕企業的實際稅務。2.稅率降低的企業,可采用提前確認收入和收入后移方法。
3.2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權投資收益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的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所得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居民企業處置股權投資所得的轉讓收益應全額納入到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中。
例:2008年2月20日A公司用銀行存款900萬元對B公司進行投資,占B公司的股本總額的70%,2008年B公司獲得凈利潤500萬元。B公司所得稅率為15%,A公司的所得稅率為25%,假設2009年度A公司的內部生產經營所得為100萬元,其中不含投資收益。
方案一:B公司董事會在2009年3月決定將稅后利潤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潤為105萬元。A公司在2009年6月將其擁有的B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轉讓價格為1000萬元。其中發生的稅費為0.5萬元。
股息所得應納稅=0萬元
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100×25%=25萬元
轉讓股權所得應納稅額:(1000-0.5-900)×25%=24.875萬元
2009年度A公司合計應納所得稅額=24.875十25=49.875萬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利潤不進行分配。A公司在2009年6月將其擁有的B公司的所有股權轉讓給C公司,轉讓價格為1105萬元。轉讓過程發生稅費為0.6萬元。
生產、經營應納所得稅額=100×25%=25萬元
轉讓股權所得應納稅額=(1105-0.6-900)×25%=51.1萬元
2009年度 A公司應納所得稅額=51.1十25=76.1(元)元
兩個方案相比,方案一比方案二減輕稅負:76.1-49.875=26.225萬元
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分析,被投資企業可以不進行利潤分配,但是應將累積未分配利潤在股權轉讓之前進行分配。這樣,對被投資來說,相當于增加了一大筆無息貸款,從而企業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投資企業來說,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從而降低稅負,同時也可以達到遞延納稅的目的。
3.3 企業合并時的所得稅籌劃
?、購钠髽I戰略的角度考慮,兼并虧損的企業。②可以兼并高新技術型的企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企業等,獲得稅收的優惠。③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國有的大中型企業中通過輔業改制和主輔分離分流出的企業,對該企業的富余人員進行安置并接受資產,就能夠享受到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例:A企業是包裝袋生產企業,今年經營狀況良好,需要增加4條生產線來滿足生產需求,如果自己購置生產線,每個生產線的購置費為100萬元,同時安裝費為20萬元。B企業是國有生產飲料的企業,其下設一個包裝袋生產的C廠,該廠有4條生產線,職工50人。由于B企業外購包裝袋比本企業內生產包裝袋要劃算,因此打算對C廠進行分流改制。A企業吸收合并C廠,其并購的總成本為200萬元,并安置C廠50名職工到合并后的企業工作,每年多出人工費用6萬元。A企業的稅前利潤為2000萬元,假設A企業的稅前利潤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長,企業的籌劃風險率為15%,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A企業吸收合并C廠,接受了C廠的生產設備和原職工50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享受3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這樣:
A企業三年免繳的企業所得稅為=2000×25%+2200×25%×(P/A,15%,1)+2420×25%×(P/A,15%,2)=1435.72萬元;
3年所增加的人工成本=6+6×(P/A,15%,1)+6×(P/A,15%,2)=15.76萬元
經過籌劃,A企業除去增加的人工成本和并購成本,還可以節約稅金1219.96萬元。
啟示:企業可以在不增加自己負擔的情況下選擇并購國有企業的分流改制分流出的企業,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國有企業的設備、人員和資產,同時還可以享受到國家的3年免稅的優惠政策。
3.4 企業會計政策選擇上的所得稅籌劃
企業的實際納稅是以會計賬務的處理為基礎,根據稅法的規定要進行,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僅會直接影響企業當期的損益,甚至會影響到稅收意義的所得。
四、 小結
內資企業應該充分掌握“兩稅合一”的市場競爭的緩沖,苦練基本功,合理利用新稅法的納稅統籌,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從而達到經濟效益發展的最大化,提高我們國家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陸宏.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10(1):116-117.
[2] 李赫軒.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幾點思考[J].商業經濟,2009,(11):50-52.
作者簡介:李鳳華,女,1975年10月,籍貫:四川省南充市,現職稱:會計師 研究方向:有關軍工企業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