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收環境保護稅是保護環境狀況和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一)征收環境保護稅是我國基本環境狀況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極其顯著的成就。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發展中,由于社會需求的增長和生產者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導致對森林、草地資源的過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場等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場的退化,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二是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以煤為主要燃料,加之在工業化進程中,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有害物質的排放量驟增,對我國的大氣、陸地和水源造成嚴重的污染。當前我國的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環境的嚴重污染直接影響人類的生存質量,它不僅危害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也制約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實施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要措施
自從“可持續發展”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早在1992年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為了貫徹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保護和改善我們的生存環境,不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計劃、宣傳、教育等手段,而且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手段。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一柄“雙刃劍”。征收環境保護稅,不但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可以通過對納稅企業和個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矯正其經濟行為,迫使其減輕甚至消除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者從事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制止環境污染鼓勵保護環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征收環境保護稅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一)可抑制污染環境企業的不良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資源的配置和經濟的運行主要靠市場進行調節。但市場調節有著自發性和盲目性的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各個經濟主體完全自主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常常只考慮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內在要求,而那些消耗大、污染重、個別成本較低而社會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因能夠獲得較高的利潤而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了消除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對經濟的不利影響,就要求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加強法制建設來規范各經濟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取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加重那些污染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因降低利潤水平而直接抑制其生產的發展,或者因推動其銷售價格上漲而抑制消費,最終導致生產的萎縮,以減輕或消除污染,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二)有利于企業之間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交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三、征收環境保護稅比采用其他經濟手段更具優越性
世界各國政府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采取了許多措施,如直接管制、發售污染券、財政補貼以及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種政策手段都有其適合應用的一面,然而與征收環境保護稅相比,環境保護稅比其他手段具有較多的優越性。
(一)比較環境保護稅與直接管制
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使污染者自由選擇低廉且適合自己的方法,以減少污染,直接管制政策使政府通過立法,制定環境質量標準,限制或禁止污染,違者受到法律制裁的一種經濟手段。直接管制的突出問題是缺乏彈性和效率,有可能因未經詳細調研而制定了防治污染的方法,這樣不但會妨礙污染防治的選擇,而且還會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另外,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通過污染者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為污染者長期研究與開發治污新辦法、新技術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從而減少剩余的污染。而直接管制則不然,這是因為一方面污染者如果達到了規定的排污量標準,他們就不會再努力治污,因為這樣做只會增加成本。另一方面,如果企業比政府更了解社會及本企業的污染防治的開發狀況,政府對企業遲遲不開發防治污染的新設備、高技術而束手無策。
(二)比較環境保護稅與財政補貼政策
課征環境保護稅不僅可以為實施環境保護提供財力,成為政府治理污染的又一新的資金來源渠道,而且還可用于彌補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財政補貼政策是指政府對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所發生的費用給予補貼。補貼方式有兩種:一是針對企業排污量的減少程度直接給予貨幣補貼,二是以稅收支出的方式給予間接補貼。在補貼政策之下,個別企業可能會減少產量及排污量,而整個行業的總排污量卻有可能增加。因為,雖然個別企業的排污量減少了,但由于其利潤沒有補貼時高,這樣吸引新的生產商進入此企業,使得整個行業的排污總量不變或反而增加,相形之下,征收環境保護稅后產生污染的產品價格大多要上漲,使得市場需求量減少,也抑制了污染性的生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