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離境回國過圣誕,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國,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未超過30天,2009年這一納稅年度離境也不超過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離境12天,2008年5月離境17天、2008年7月離境8天、2008年9月離境15天、2008年12月離境11天,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該人2008年累計的離境天數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是按屬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來確定征稅范圍。因此,判定所得來源地是確定納稅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1、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據國稅發[1995]173號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國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企業和個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四、對外籍人員居住日的確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55號文的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
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按國稅發[2004]97號,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2、居住時間在90天以下(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居住183天以下)。
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舉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國境內企業任職,居住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每月支付工資5000元人民幣,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擔20000元人民幣(以1月份為例)。
計算稅款為:
{(25000-4800)*25%-1375}*5000/25000*31/31=735元。
3、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舉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2-11月在中國境內企業任職,居住時間超過183天,境內每月支付工資5000元人民幣,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擔工資20000元人民幣。(假設全月須境內工作)
計算稅款為:{(25000-4800)*25%-1375}*31/31=3675元。
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例:某外籍個人1995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未滿五年,其中10月份臨時離境10天,當月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工資34000元人民幣,境外雇主支付工資折合20000元人民幣(假設境外支付的全屬臨時離境期間境外工作的報酬),則該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步:全月境內、除外工資的應納稅額=(34000+20000-4800)×30%-3375=11385元
第二步:境內所得的應納稅額=11385×(1-20000/54000×10/30)=9979.44元。
5、居住時間超過五年的,從第六年起,就其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中國境內是否居住滿五年的計算起始日期,是從1994年1月1日起。(該個人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財稅字[1995]98號)
6、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有特別規定。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國稅函發[1995]125號)及國稅函[2007]946號
五、獎金
1、全年一次性獎金;與中方人員一樣計算。
2、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納稅申報的期限
1、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 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 日 ,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 日或183日后的次月七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3、如果所述各類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或者不滿一個月工資薪金,均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為月工資薪金后,按照對應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發[2004]97號)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的天數/當月天數
其中,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的全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費用標準后,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某外籍人員2007年2月份受派到中國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20天,該企業按日支付其工資,每日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則該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步:計算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日工資×當月天數-費用扣除標準
=5000×28天-4800=140000-4800=135200(元)
第二步:計算工作20天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135200×45%-15375)×20天/28天 =32475元。
七、相關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規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241號)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境內工作雇員境外保險費的扣除規定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企業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8]101號)
3、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的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提供雇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于在華期間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國稅函[2000]190號)
4、稅收協定(安排)中對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征稅規定
(1)根據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緊接前往中國之前曾是締約國居民,主要是為了在中國的大學、學院、學校或為中國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中國。對其由于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根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具體規定,中國自其第一次到達之日起,若干年內免予征稅;或自到達之日起停留不超過若干年的,給予免稅。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為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私利從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有關征免日期的具體計算規定可見:(86)財稅協字第030號
有關執行稅收協定教師條款的問題可見:國稅發[1994]153號
(2)外籍教師、研究人員與我省的教學、研究機構簽訂雇傭合同,受雇為職員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項目;若是以獨立個人身份在我省的教學、研究機構提供教學、講學、研究等勞務服務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5、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1)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2)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 -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 × 股票數量。
(4)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總體按員工在中國境內所負的納稅義務確定,一是對中國境內居民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當全數履行納稅義務;二是對無住所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當先按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制定的《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劃分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以確定哪些工作期間屬于在中國境內必須承擔納稅義務的時間,并以此比例來計算全部股票期權所得中應當在境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比例。
稅款計算辦法: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單獨計稅(不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且不扣除費用(因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稅時已扣除了費用)的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由于公司實行股票期權都事先設定了條件,如工作時間必須達到多少月或多少年后才能得到,所以計稅時允許將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按其境內的工作月份數(最長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平均后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是: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例,英國人麥克2005年6月1日被總部在英國的某電訊公司派到中國的該電訊公司分公司工作,根據該電訊公司規定,員工在該公司及全球各地分公司只要工作滿10個月即可得到該公司在倫敦上市的股票1萬股,每股按10元人民幣(折合后的人民幣價,下同)購買。2005年11月1日,麥克購得1萬股股票,支付10萬元人民幣,當日股票市價為13元人民幣。由于電訊事業比較紅火,麥克決定把股票留一段時間后再考慮是否賣出。按照合同規定,麥克將在中國分公司停留1年。
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可知麥克進入該電訊公司總部的時間是2005年1月1日,2005年他在英國的時間為5個月,在中國的時間為7個月,按照涉外稅收的有關規定,這7個月里麥克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必須在中國納稅。他在11月1日購買股票時每股掙3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共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3萬元。由于他在英國工作的時間是5個月,占取得該項收入應達到的10個月的50%,因此,這3萬元的收入中也必須有50%的部分屬于英國的收入,不需要在中國納稅。所以,他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在中國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在中國應當納稅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一次性所得÷在中國的工作月份數×適用稅率-扣除數)×在中國的工作月份數=(30000×50%÷5×15%-125)×5=1625(元)。
麥克在取得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同時,必須申報繳納1625元的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麥克于2006年3月1日將其擁有的該電訊公司1萬股股票全部以每股17元轉讓(假設沒有其他稅費),當初購買該股票時,每股市場價是13元,因此他每股掙了4元錢,應納稅所得額=(17-13)×10000=40000(元)。由于麥克2006年在中國境內只停留到5月31日,因此他2006年度在中國境內只有5個月時間,因此,根據稅法規定,麥克不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因此他在境外轉讓私有財產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納稅。
如果麥克在中國的時間超過5年且從第6年起每年在中國境內都呆滿1年,他就成為了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那么他的全球所得均必須在中國納稅,這筆股票轉讓所得當然也必須在中國納稅,只是在境外已納的稅款可以按規定在中國境內計稅時抵扣。
常見問題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
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2.外籍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什么證明資料?
據(86)財稅外字第0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應提供證明資料問題的通知》,明確如下:
一切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應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派遣公司單位開據的原始明細工資單(書)(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單位委托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出具的證明。對一些國家的納稅義務人,還應提供“海外駐在規定”、“出差規定”等與征稅有直接關系的必要的證明資料。稅務機關和主管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納稅申報表”和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應負責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3.如何確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地點?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及有關稅收規定: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同時在幾處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員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4.外籍人員取得的補貼,有哪些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取得的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
(2)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憑證;(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郵寄、搬運費用。
(3)實報實銷的探親費:(a) 交通費憑證;(b)外籍人員在我國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c)1年內不超過2次。
(4)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的合理數額內的部分:(a)實報實銷;(b)語言培訓費:須提供中國境內語言培訓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c) 子女教育費補貼:須提供中國境內學校相關資料,包括學校注冊資料、學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明細清單;正式學科學費以外的非學科學費、住宿、伙食、校內外課余活動及應由個人自行承擔的其它費用等不得稅前扣除;只提供無明細收費憑證的,按收費憑證列明金額的50%稅前扣除。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員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負擔的。
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 薪金所得由聯合國負擔的。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d.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e.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 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f.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財稅字[1994]020號、國稅函[1996]4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