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證據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審計取證是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的基礎工作,審計證據的可靠性直接影響審計項目質量的好壞,審計證據的不可靠構成審計風險。只有可靠的審計證據才能使審計行政行為顯得客觀公正的,也才能從法律形式上明確各相關單位對審計所應負的責任和應承擔的義務,從而規避審計風險。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筆者認為,《辦法》中上述對審計證據簽名的規定是不夠嚴謹的,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證據提供者的簽名及對證據的說明存在以下現象:一是證據上僅有簽名或蓋章,沒有證據提供者對證據的說明。二是證據上雖取得簽名或蓋章,且有對證據的說明,但是有的證據其說明是對證據的解釋之類的語句,其實質表示了對證據的不認同,有的證據僅簽署了“情況屬實”等語句。三是對審計人員以查詢、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的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對證據的簽證簽署了“情況屬實”等語句。四是對摘錄、復印、拍照等方式取得的證據,有的證據上僅有證據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有的證據為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證據,復印件等僅作為匯總證據的附件,證據提供者只在匯總證據上簽證。五是在投資審計中竣工決算審計取得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證據,有的只取得了建設方(即甲方)的簽證,有的只有施工方(即乙方)的簽證,有的雖有甲乙雙方的簽證,但無對證據所列事實未作是否認可的表述。在前3種簽證方式中,證據提供者對證據的認可度含糊不清,會影響證據的可靠性。第4種簽證方式則未對證據的提供途徑,以及證據的與原件的相符性等作出表述,這對證據取得程序(方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客觀性造成影響。第5種簽證方式因未取得建設項目甲乙雙方對證據的一致性認可,致使證據缺乏可靠性。
筆者認為,上述現象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導致證據不可靠,引發審計風險。一旦發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可能推翻其證據,或對原證據(或原件)進行篡改,而上述證據因為在簽證上存在漏洞,沒有對證據進行鎖定,可能不會被采信,從而導致審計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使審計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甚至行政訴訟敗訴。
筆者建議,為避免審計風險,將審計項目辦成“鐵案”,應對審計證據的簽證作出更科學、嚴謹的規定。一是對審計人員編制的書面證據,證據提供者應作出正面的簽證,如作出“經核對,上述情況屬實”或“經核對,上述情況與賬面相符”等表述,而不能含糊其辭。二是對復印、拍照等方式取得的證據,證據提供者應對證據的提供方式、相符性作出簽證,如作出“此件由本(單位、人)提供,與原件相符”的表述。三是對審計人員在賬面數據基礎上以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證據提供者應作出表示認可的簽證,如作出“經核對與賬面數據一致”的表述。四是對審計人員查詢相關人員取得的言辭證據,被查詢人應作出“經本人核對無誤”的表述。五是在證據有多件(張)的情況下,證據提供者必須在每一件(張)上作出相應的簽證。六是對投資審計取得的工程造價、工程量等證據,必須同時有建設項目甲乙雙方的簽證,且簽證的內容必須是對證據的一致性認可。(作者單位:湖北省應城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