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源自我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課稅問題越來越重視。其實,在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判定標準中,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
國際實務中來源地判定
國際實務中,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判定標準主要有4種:第一種是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來源地。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作廢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都采取這種標準。
美國稅法也規定特許權使用費以被許可人使用或者有權使用特許權的地點為來源地,不考慮支付或者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當事人的居住地。
按照這種標準,2008年1月1日之前,如果位于美國內華達州的某美國居民公司授權中國江蘇省注冊的某中國居民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則該商標特許權是在中國大陸使用,特許權使用費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還是這家美國居民公司,如果其授權在中國香港注冊的某中國香港居民公司在中國香港使用其享有的注冊商標,由于該商標特許權并不是在中國大陸使用,則該使用費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大陸的所得。
第二種是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居住地為來源地,如南非共和國。
這種標準是以對無形資產提供法律保護的國家為使用費來源地。
按照這種標準,在南非首都注冊的某南非居民公司授權中國江蘇省注冊的某中國居民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其享有的注冊商標,該商標特許權所有者的居住地在南非,南非就會將該使用費判定為來源于南非境內的所得。
如果將特許權雙方位置互換,假定在中國江蘇省注冊的某中國居民公司授權在南非首都注冊的某南非居民公司在南非境內使用其享有的注冊商標,該使用費并不會被南非視為來源于南非境內的所得。
第三種是以特許權使用費支付者的居住地為來源地。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就采用此標準。
按照這種標準,在南非首都注冊的某南非居民公司授權中國江蘇省注冊的某中國居民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其享有的注冊商標,該商標使用費支付者的居住地是在中國,中國就會將該筆特許權使用費判定為來源于中國大陸的所得。
同樣,南非也會將該使用費判定為屬于來源于南非的所得。這就可能產生對同一筆所得的雙重征稅。
第四種是以無形資產的開發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阿根廷等少數國家就采用此標準。
我國來源地判定的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對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是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
不過,200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與過去有所不同。
這部稅法專門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來源地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也就是說,某項特許權轉讓給中國境內的企業使用,但使用費由其在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或者負擔,則該使用費就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這種標準是以特許權使用費支付者的居住地為使用費來源地,不僅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這一標準,法國、比利時等也采用這一標準。
這一變化沒有引起納稅人足夠的重視。
如果特許權許可一方授權中國境內企業使用其特許權,同時在使用合同中約定,由該使用特許權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設在不征收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關聯企業向許可一方繳納使用費,就可能會繞開中國對特許權使用費課征的預提稅。
不征收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的國家包括荷蘭、挪威、瑞士、瑞典等國。
“潛伏”的稅收籌劃空間
其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來源地標準并不相同。
舉例來說,一個日本居民自然人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在中國江蘇省的中國居民企業珊瑚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由于該特許權使用地在江蘇省,則該日本居民自然人的使用費所得屬于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還是這個日本居民自然人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在中國廣東省的中國居民企業珊瑚公司在中國香港使用。由于該特許權使用地在中國香港而不是中國大陸,則該日本居民自然人的使用費所得就不屬于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
如果將這個例子中的特許權所有者更換為一家日本居民企業法人,一個日本居民企業法人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在江蘇省的中國居民企業珊瑚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該項特許權使用費的負擔一方是在中國江蘇省,則該日本居民法人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還是這個日本居民企業法人,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在中國廣東省的中國居民企業珊瑚公司在中國香港使用。雖然該項特許權使用地在中國香港而不是中國大陸,但由于負擔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一方還是中國大陸的居民企業珊瑚公司,那么該日本居民企業法人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就依然屬于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這就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
如果被授權使用許可權的一方企業所在地和特許權的使用地一致,所得來源地也保持一致。
如果被授權使用許可權的一方企業所在地和特許權的使用地并不一致,就上述“日本居民法人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中國注冊的居民企業珊瑚公司在中國香港使用”而言,由于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會被認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該日本居民法人就可能會將有關特許權在其本國轉讓給某個日本關聯自然人,由該自然人將專利技術授權給中方使用,這樣非居民自然人的所得就不會被認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從而規避相應的預提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