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近兩年稅制改革力度空前,新《企業所得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于2007年3月16日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于2008年11月10日頒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
固定資產無疑是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一個交集,兩法相隔一年先后實施,相應的配套文件不斷下發,筆者發現目前針對新政策的解讀多從固定資產的抵扣范圍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進行詮釋。本文將換個角度對固定資產從兩稅對凈值定義的差異入手進行辯析。
一、增值稅的凈值概念采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增值稅對固定資產凈值的定義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第五、六條原文。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財務會計制度一般規定:“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 就是資產的帳面余額減去其減值損失后的金額。一般用凈額表示。比如。某一固定資產其帳面余額為2000萬元,已經提取的折舊是1500萬元,同時其提取的減值準備為200萬元,那么其帳面價值或凈值是:2000-1500-200=30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凈值概念采用計稅基礎計算而來
所得稅方面提到凈值概念的有三處,分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和第十九條二款,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例如:某固定資產100萬元,已提取減值準備20萬元,假設累計折舊為10萬(與稅法折舊相符)。現在以120萬元轉讓,稅法應確認的收入是120-(100-10)=30萬元。因為已經作為納稅調整的減值準備金,屬于沒有“按照規定扣除”,所以計算該固定資產凈值時不能減除。
三、厘清兩稅對凈值定義區別的意義和引伸思考
筆者認為區別兩稅對固定資產凈值定義的異同有兩點意義:
一是準確計算進項稅額轉出。二是準確計算固定資產轉讓所得。隨著經濟活動的日新月異,固定資產改變用途之后再發生轉讓行為的情形將越來越多,比如某企業為軍工企業,同時生產民品(分開核算),09年1月購入A設備,09年9月又將A設備調配到軍品車間,那么此時將會涉及計算進項稅額轉出問題,10年將A設備變賣。那么同樣依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例舉的幾種情形對號入座,此時企業將要負擔17%的增值稅,這無疑是不合理的。綜合170號第四條例舉的三種情形,其核心精神可概括為固定資產原來抵扣過稅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原來購進時未抵扣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那么對于這種兼營應稅非應稅企業的固定資產在處置時將面臨尷尬的高稅負。以此類推出第二種可能性,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后轉換為應稅項目使用時由于其購進之初進項稅額未作抵扣或抵扣后已作進項稅額轉出,將導致無法抵扣進項稅,無法體現增值稅轉型的本意。由于新稅法還在不斷完善中,謹以此文拋磚引玉,本文觀點如有錯漏之處還請廣大讀者批評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