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文關鍵詞]會計法 單位負責人 會計人員 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會計法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建賬、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監管和控制是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的保證。因此,應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管理行為,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督力度,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水平。
我國于198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1999年對《會計法》作了修改。在《會計法》實施過程中,不少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的誤區,以致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
一、我國《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足
將我國建國來先后修訂的《會計法》中法律責任加以比較,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責任主體的變化。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
2.法律責任的變遷。1985、1993年的會計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會計法規定的責任種類仍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明確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而現行《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條至第49條,以及第4條、第5條、第21條、第40條等。總之,我國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從未規定民事責任,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均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為主的會計法律責任分析
(一)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的必要性
在執行多年的舊《會計法》中,存在“責任人缺位”的現象,導致責權不清,處罰對象不明,更為會計信息的虛假、殘缺和隨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機。有人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單位負責人未必是會計專家,也不可能對本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負責。其實不然,當前一些單位做假賬,賬外賬的現象,往往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是受到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不得已而為之,或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合謀行為。單位負責人作為組織的法定代表,應對組織的一切行為負責。會計行為不是會計人員的個體行為,也不是單位會計機構的集體行為,而是整個單位的組織行為。如果是會計弄虛作假,說明他用人不當,也需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依法建賬。設置會計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置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會計信息失真除人為做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當然《會計法》關于記賬規則的規定并沒有涵蓋所有具體的會計業務,各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工作實際,制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制度。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于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權限,以實現規范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范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并掌握會計法律、制度,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與會計環境建設
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活動,與社會經濟環境有著密切聯系,社會生活中的許多方面對會計工作有很大影響,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虛報浮夸、不公平競爭等問題,都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為了保證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合理確定其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工作的宏觀監督和管理,為《會計法》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會計人員的會計法律責任分析
現行《會計法》中主要規定了會計人員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沒有民事責任,相關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在對單位負責人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單位的會計人員也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