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介紹了能夠有效開展預算執行監督的七種辦法:認清特點;抓住重點;摸清底數;弄清流向;了解虛實;延伸所屬;觀察聯想。
關鍵詞:預算執行;監督;資金
在開展預算執行監督中,財務部門會經常面臨如何監督的問題, 監督方法得當,監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依多年預算管理和審計工作經驗,筆者認為采取七種辦法能夠比較有效地開展預算執行監督。
一、認清特點
預算執行監督以預算資金的收支為監督對象。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是由面、點和線所組成的。預算資金在預算部門本身匯集形成了一個“面”,在有預算資金二次分配權的單位也形成了一個“面”。預算資金從“面”撥付到預算單位形成了一個一個資金的“點”。預算資金通過在一級、二級、三級預算單位之間的流動形成了長短不一的資金“線”。所有的點和所有的線都與面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資金繳撥關系。各級財務處在制訂預算執行監督項目計劃時,應當將這些面、點、線進行通盤考慮,按照一定的特征進行分類組合之后,確定每一年的預算執行監督對象。這樣做,可以使預算執行監督更具有針對性和系統性,監督的效果將更加突出。
二、抓住重點
可以按照重點單位、重點資金、重點環節確定監督重點,在預算執行監督中也可以按照預算收支確定監督重點。預算收入監督的重點是監督執收部門是否依法應收盡收,檢查事業部門完成預算外收入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應收未收的情況。預算支出監督的重點是,預算部門的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預算單位的各項支出(包括專項支出)是否有預算,實際預算執行率有多高,實際支出是否符合預算確定的使用范圍、標準,支出的審批程序是否履行,支出報銷的憑據是否合法,應當向所屬單位撥付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的撥付,是否存在滯留、截留、挪用的問題。按照預算收支確定監督重點,更加符合預算執行監督的特點和內容,促進預算執行監督的深入開展。
三、摸清底數
摸清被監督單位的底數,是制定由針對性的監督實施方案的需要,是全面、客觀評價被監督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需要。被監督單位的底線一般包括:單位人員計劃編制和實際編制情況,所屬單位數量、類型和人員編制情況,支出及其構成情況,往來款項及其構成情況,收入及其構成情況,支出及其構成情況,往來款項及其構成情況,資產規模及其構成情況,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標準和收入規模情況,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數量、資金規模、計劃完成期和實際完成情況,執行的會計制度和內控制度建立情況、預算外收入歸集情況、會計集中核算情況等。摸清底數,有利于監督人員從總體上把握被監督單位組織結構、預算執行的基本特征、預算收支的狀況等。為深入開展預算執行監督創造條件。
四、弄清流向
這里的流向是指被監督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預算資金的流進和流出的方向。在預算執行監督中,監督人員從資金流向人手,可以把握資金的總體規模和趨勢,為深入審查奠定基礎。監督人員應從資金源頭弄清被監督單位從預算部門流進哪些資金、從所屬單位流進哪些資金、從固定資產資產收益中流進哪些資金、從非固定資產收益中流進哪些資金,本單位向預算部門流出哪些資金、購買性支出流出哪些資金、投資性支出流出哪些資金、向所屬單位轉移性的支出流出哪些資金,追加預算的支出流出哪些資金。監督人員如果發現被監督單位資金流向出現停滯、倒流、體外循環、去想不明以及不正常的流入等異?,F象,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一查到底。
五、了解虛實
這里的虛實主要是指被監督單位法定的會計信息反映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支出與實際情況相互符合的程度。對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對下撥款等重要資產,監督人員一定要進行賬實、賬卡、賬單(證)監盤核對,以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福利是否發放到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預算資金被截留、侵占和挪用。對期限較長的大額往來款,監督人員有條件的一定要到債權債務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核實,防止被監督單位利用虛構的債權債務進行違法違規活動。了解虛實雖然是預算執行監督常規的監督策略,但監督人員仍然需要認真加以對待,把工作做到位,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監督疏漏。
六、延伸所屬
鑒于許多主管預算單位違規違紀問題逐漸“下沉”到所屬單位,而這些所屬單位又是日常監督的“盲區”,管理比較薄弱,容易“藏污納垢”,因此,對主管預算單位監督,一般都要延伸待其他所屬二、三級單位。延伸監督時,一方面要圍繞預算執行結果檢查預算執行的情況,看上級撥付的預算資金是否足額及時,另一方面還要重點檢查預算資金在被監督單位上下級之間往來的情況、上級單位在所屬單位報銷有關費用的情況,使用有關資產的情況,所屬單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等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情況等。延伸所屬,上下溝通,可以抓住要害,發現根源,不留監督的“空白點”和“死角”。
七、觀察聯想
即監督人員在開展預算執行監督中,通過“活”情況的觀察了解,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疑點和線索?!盎睢鼻闆r包括管理人員大包大攬式地承諾,賬上的“額外”收入,自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簽訂的商業合同,不規范的費用報銷憑據,節假日前夕購買的購物卡,以各種名義向所屬單位收取的款項,年底年初頻繁的倒賬,會計資料的“丟失”,單位領導活財會人員的突然“生病”、請假和出差。有關人員的過度熱情或消極抵觸行為等。以上情況的背后,很有可能隱藏著違法、違規問題,一旦出現,監督人員必須明察秋毫,牢牢抓住這些“活”情況,進行深入地調查。
參考文獻:
[1] 郭 影:公安審計[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2] 秭歸縣審計局課題組.財政績效審計的重點及方法[J].審計月刊,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