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于1992年11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边@是我國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要求的最早規范性文件。此后,1995年2月,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填補了我國長期以來企業合并會計報表實務在理論上的空白。在過去的近10年多時間中,該規定在指導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的實踐方面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的加快,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下稱新準則),將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實施。
一、合并財務報表概念的變化
新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定義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在《暫行規定》中,合并會計報表是指“由母公司編制的,將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整體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
在《暫行規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擁有控制權的被投資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和通過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資企業?!痹谛聹蕜t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同時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視同子公司?!笨梢钥闯觯聹蕜t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對子公司進行定義的,當母公司能夠統馭一個主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藉此從該主體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時,該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權。
二、合并范圍的變化
(一)新準則所強調的控制是實際意義上的控制,而不是僅僅法律形式的控制。
(二)將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納入合并范圍
(三)關于合并范圍的具體規定
三、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四、合并財務報表的種類
五、少數股東權益的列報
六、合并財務報表的基本合并程序
七、合并財務報表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