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并購包括企業兼并與企業收購兩種組合方式,企業并購是一個世界性的熱門話題,全球每年的并購案例數以萬計,大大影響和改變了國際經濟與產業結構的格局。當前,我國企業并購也已進入到高峰期。企業并購的目的首選獲取控股權,而并購后取得“1+1>2”的效果是所有并購者的追求。但是,不同并購交易的涉稅影響對并購目標的實現關系重大,不容忽視。并購交易從會計角度分析,可歸納為三種:貨幣性交易、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本文分別對三種并購交易的涉稅影響作一剖析。
一、以貨幣性交易并購的涉稅影響
貨幣性交易包括以貨幣性資產還有少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交換手段,但是,交易中以補價形式存在的大量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在25%以上,該類交易視同貨幣性交易。該種并購交易中,用貨幣性資產直接投資目標公司或與目標公司進行股權置換獲得控股權,涉稅影響小,一般只有印花稅等。大量的貨幣性資產(比例在25%以上)直接投資目標公司或與目標公司大股東進行股權置換取得控股權涉稅影響較大,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第一種方式:并購者用非貨幣性資產(比例在25%以下)和大量的貨幣性資產(比例在25%以上)直接投資目標公司,取得控股權。新的資金進入目標公司,原有大股東仍是目標公司的持股股東,但失去了控制權。
該交易涉稅影響較大:1.在流轉稅方面,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不必繳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2.如果投出資產中含有房產的則需要繳納房產稅。3.在所得稅方面,需要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一是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二是投資。其中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資產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按33%的稅率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上述轉讓所得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批準可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以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