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
二、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差異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差異,一般說來有下面幾種情況,根據稅法與會計準則規定的不同對比如下:
(一)按新準則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不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條例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另外,會計規定,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彼赃@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二)按新準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在稅務處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按新準則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條例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而稅務處理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以固定資產抵債,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五)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會計和稅法規定基本一致。
(七)按新準則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差異表現在提取范圍、折舊提取方法、折舊年限上。
四、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維修費用的差異
五、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處理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