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摘要)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問:實施條例對稅收優惠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二)關于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
(三)關于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
(四)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五)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
(六)關于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
問: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問:實施條例在特別納稅調整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匯總納稅和合并納稅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納稅,合并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于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并納稅的范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并納稅的,由國務院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規定?
答: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而且屬于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由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比較妥當,因此實施條例沒有對此作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