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 , 簡稱“轉債”或“轉券”, 是公司債券的一種, 指債券的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將其轉換成確定數量的發債公司的普通股股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化和國際化的深入,可轉換債券日益受到籌資人和投資者的重視。
一、現行的會計處理方法
目前在我國實務中,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作為長期負債,在“應付債券科目”核算,其基本原則是:
(一)可轉換債券在未轉換前,其會計核算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期計提利息,并攤銷溢價和折價;
(二)在債券到期時,如果沒有轉股,與普通債券償還本息的會計核算一致;
(三)在債券到期時,如果轉股,按債券賬面價值結轉,不確認損益。
二、新會計準則下可轉換債券的處理
新會計準則中包含四個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準則,根據這些準則,可轉換債券會計將發生重大改變。會計核算的關鍵在于正確處理可轉換債券所包含的賦予投資者未來以特定的價格(轉股比率)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的選擇權。
三、示例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