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準則分析】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期末對出現減值跡象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進行測試,如果發現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則應該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是稅法規定,只有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才能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除了稅法規定的允許企業按不超過應收款項余額0.5%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在稅前扣除以外),不承認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由此產生的矛盾是企業按照新會計準則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價值損失,已經在利潤總額中扣除,但是按照稅法的規定卻不能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需要待資產處置或報廢時才算作損失的實際發生,才能將其損失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兩者之間的差異,顯然屬于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理應作為可抵減的遞延稅款資產待轉處理。
1.流動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所得稅的影響。
2.長期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所得稅的影響。
按照稅法的規定,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在申報納稅時已經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按照會計方法重新確定當期計提的折舊額與按照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折舊額之間的差異額不予承認,企業仍須按照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折舊額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由此,便產生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對此后各期計提的折舊額與可從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的折舊額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同樣需要通過“遞延稅款”賬戶轉回處理。
【案例92】其他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處理
【新準則分析】除了上述暫時性差異會對企業所得稅造成影響,因而需要通過“遞延稅款”賬戶進行納稅調整之外,還可能遇到一些也會導致暫時性差異的其他業務。因為這些業務引起的差異時間跨越一個會計期間,所以也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交納產生影響。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資產如果發生了實質性或永久性的損失,此時該資產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應該按其賬面價值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例如仍可使用的設備,但生產出來的產品大量不合格,致使其產品成本高于其售價,則表明該設備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永久性損失。按照稅法的規定,當企業的資產出現上述情形時,可以認定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應該在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確認為財產損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盡管在會計準則與稅法認定資產永久性損失的條件上沒有什么不同,但是在兩者確認的時間上卻往往存在著差異。因為企業會計部門確認資產價值損失的時間在先,而該項確認得到稅務部門的審核批準經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而兩個時間往往不在一個會計期間之內。如果企業會計部門確認一項固定資產發生了永久性損失,按賬面價值全額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已經計入了當期損益,但該項損失未經稅務部門審批之前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由此存在著暫時性(雖然時間較短)差異。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債務法進行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時,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仍然應該確認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待稅務部門批準企業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項損失時,再轉回這部分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金額。(完)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12月 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