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財務總監委派制作為財務監督與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試圖通過剖析相關問題及其成因,提出對策,以期幫助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
2003年6月,剛掛牌不久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擬定的第一個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要求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采用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法定形式來實施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從此進入一個嶄新階段,這一變化勢必會影響到企業的財務運行機制。財務總監委派制(本文的財務總監是指由所有者委派到企業的監督者)是現階段國有企業解決代理問題,加強財務監督、強化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大舉措。
一、國有企業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的積極作用
財務總監委派制又稱財務總監制度,是指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管理體制下,由企業所有者在企業內部建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員、機構、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機組成的財務監督與管理權力的總稱。財務總監委派制自1995年由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國有企業中率先實施,它切中了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舊體制下企業國有資產所有人缺位以及管人、管事與管資產由多個行政部門分別掌權,沒有全面監管的弱點,直指舊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弊端,得到了多個地方政府的廣泛借鑒。這一制度實施后,為1995年至今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防范了大量的經營違規違法行為,化解了許多經營風險,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其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委托代理理論的現實運用
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兩權分離產生了委托代理關系。根據委托代理理論,所有者將資產委托給經營者管理,所有者作為委托人享有剩余權益的索取權,其目標是追求資產的保值增值,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經營者作為代理人(即內部人)享有經營權,其目標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力求盡可能多的薪金、閑暇、榮譽等。這種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的不一致,容易產生經營者為了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而犧牲所有者利益的道德風險。這樣,所有者就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監督經營者,以盡量避免這一道德風險的產生。該制度是對舊體制下國有企業管理水平低下、道德風險較高等情況而實施的一種針對性很強的對策。
(二)財務總監委派制有利于加強出資者對企業的財務監督
出資者對企業的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一方面,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派,對企業進行監督,獨立于企業經營者,為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證;另一方面,財務總監要參與企業財務、會計的管理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為對企業的實時監控奠定了基礎。
(三)財務總監委派制有利于完善監事會對國有企業的監督
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到公司的利益時,可以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其職責重點在于對董事會決策的再監督,監事會不參與、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監事會的監督屬事后監督,偏重于合法性監督;而財務總監不僅要監督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更要注重企業財務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對企業經營活動全過程的動態監督。財務總監通過對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進行監控,可以及時地制止經營者違背所有者意志的行為,使其為此而產生的耗費無法掩飾于財務報告中。同時,財務總監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所有者匯報,便于所有者及時采取對策或措施。
(四)財務總監委派制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
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包括兩方面:一是監督;二是管理。雖然財務總監來自于所有者的直接委派,使其監督更具有權威性,但它與來自于企業外部的社會監督(如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對企業實施的監督)有著本質的區別。由于財務總監的工作與企業內部的經營決策活動聯系密切,使之成為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財務總監還具有一定的管理權,使之成為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于加強企業內部控制。
但是,任何一種事物都存在著合理性和特有的缺陷,財務總監委派制也不例外。
二、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階段,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問題主要有: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導致了新的代理問題的產生
雖然財務總監委派制的產生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但是,財務總監同樣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它與委派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決定了財務總監也可能存在代理問題。財務總監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標,這一效用目標與委派者的效用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是說,財務總監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來行使監督權,也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二)財務總監職責定位不明確
財務總監職責的合理界定是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真正發揮作用的關鍵。從理論上講,是否能有效發揮財務總監的監督作用,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財務總監處于客觀公正的地位;二是有足夠的信息。從我國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踐來看,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將委派的財務總監作為企業管理層的一員,隸屬于董事會,領導財會工作,參與企業重大財務活動的監督與管理,這樣,財務總監在本質上成為企業的一員,不僅存在與企業經營者利益趨同、喪失獨立性的問題,而且在缺乏委托人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可能會與企業經理人構成利益共同體,聯合對付所有者;另一種做法是將財務總監定位為一種外部監督,財務總監不參與企業的管理,而是以比較超脫的地位代表委派單位對派駐單位進行外部監督。這樣做雖然保證了財務總監的獨立性,但由于沒有真正介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又產生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不利于其監督作用的發揮。
(三)財務總監的設置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
在《公司法》和《會計法》中都規定企業應設置總會計師的崗位,而沒有關于財務總監崗位設置的規定。財務總監是根據一些地方性法規的要求而設置的,但各地方性法規的要求卻又有所不同。因此,若設置財務總監而不設置總會計師,會產生法規對抗;而同時設置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由于財務總監的權利和義務缺乏統一的法律保證, 會使財務總監的監督工作缺乏剛性。特別是當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發生沖突時,結果往往是財務總監選擇退讓。久而久之, 必然會使財務總監的工作流于形式,也會影響財務總監的工作積極性,結果是企業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監督。
(四)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健全
現有的對財務總監委派制的規定中,缺乏對財務總監利益特別是長期利益的保障。對財務總監的考核,同樣也處于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若將財務總監的考核與企業業績掛鉤,有可能導致財務總監與企業經理人串通舞弊;另一方面,若財務總監的考核與受派企業無關,財務總監就不會積極完成其所負有的管理任務。
那么,誰來監督財務總監,用什么樣的監督機制來確保財務總監的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呢?
三、對策與建議
(一)加快相關法規制度的建設
盡快建立一份類似于《總會計師條例》那樣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規條例。該《條例》應就財務總監的地位、職責范圍、權利和義務,考核標準、任職資格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施及其效果。
(二)明確財務總監在企業中的定位
財務總監的委派機構首先應明確委派財務總監的目的所在。筆者認為,現階段財務總監應以監督職能為主。因此,應給予財務總監相當于企業總經理的地位,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享有知情權,以保證財務總監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便于有效實施對企業的監督。
(三)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1.財務總監的利益必須與受派單位完全脫鉤,其人事、工資、福利等應獨立于受派單位,以保證其獨立性;2.合理確定對財務總監的考核標準,可以考慮財務總監是否揭露了企業財務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對企業實施了有效監督?是否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充分考慮被派單位及其職工的評價意見以及被派單位的財務工作等因素;3.對財務總監的激勵,既要注重財務總監的當前利益,又要考慮其長遠利益,既要對其進行物質獎勵,也要進行精神激勵。但是,若只有激勵而沒有約束,也容易導致權利的濫用。因此,還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采用諸如交納保證金、進行財產申報、實施離任審計及規避條款等方法,約束財務總監的行為,并加強對財務總監職業道德規范的建設,為財務總監有效實施監督提供保障。
目前,我國處在經濟轉型時期,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呈現出明顯的不規范特征,外部的市場體系還不夠健全,而內部各權利主體責權利不明確,激勵約束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財務總監委派制產生于這樣的時期,服務于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國家,它是現階段國有企業強化財務監督、加強內部控制、防范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一項重大舉措。筆者堅信,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財務總監委派制將會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