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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應用研究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范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方法,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即允許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不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仍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筆者認為,新準則有效地提高了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核算會計信息的相關性,符合全面收益觀和配比、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但是,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容易造成較大的利潤操縱空間

  新準則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時應滿足兩個條件,即具有商業實質且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新準則同時規定了商業實質的判定依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但是此處并未對商業實質判斷規定中的“顯著”及“重大”等給出具體的數據比例參考(如在涉及補價時確認某交換是否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 作為參考),使上市公司有了進行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新準則還規定關聯關系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對此,一些企業也會想方設法予以規避,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從而很難保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公允性。

  另外,新準則應用指南中對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形做了規定,其中指出當換入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可比市場時,應采用估值技術。由于目前應用廣泛的現值技術缺乏具體規范,上市公司同樣可利用選擇適當估值方法進行利潤操縱。

  (二)表內確認損益易造成凈利潤和現金流相背離

  執行新準則后,企業進行資產置換將可能產生利潤,如以優質資產換取劣質資產等。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將會影響企業的當期利潤,企業可以通過資產重組提高當期利潤,但是此處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可能沒有現金流作為支撐。在沒有現金流入或流出的情況下報告利潤或虧損的增減,無疑會加大上市公司分配利潤的難度,同時影響投資者決策。

  (三)公允價值信息披露較少,不利于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監管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1、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3、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新準則未對商業實質的判斷和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的披露作出強制規定,僅披露資產的公允價值及交換中確認的損益,這樣不僅難以判斷交換的公允性,也會給審計造成困難。

  二、改進建議

  (一)對于無法從活躍市場取得報價而需引入估價技術的非貨幣性資產,對不同類型換入換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大小和折現率范圍做出具體規范。

  1982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9號(SFAS69),要求石油天然氣公司對其已證實的石油和天然氣儲備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做出估計和披露。為加強對未來現金流量估計的可靠性,SFAS69規定此現金流量以石油天然氣每年年末的價格而并非以最“理想”的預計出售時的價格為基礎,并且未來現金流量以準則給定的折現率10%計算。筆者認為可借鑒SFAS69的思想,對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作出具體規定。鑒于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多種類型資產,并且交換雙方企業存在經營活動的特征等主體差異,各種資產與不同企業結合,其未來現金流量及折現率不可避免會有所差異,筆者認為,可采用折中的辦法,即未來現金流量及折現率不是完全由主觀判斷決定,也不將折現率固定為某一值,而是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不同類型對未來現金流量及折現率規定一個范圍,允許有一定浮動。由此既可以縮小主觀判斷的空間,又能因各非貨幣性資產具體交換業務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可提高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可靠性。

  (二)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商業實質的具體判斷依據引入附注中披露,重點披露交易中的關聯方關系。

  準則的規定過于細致會造成可操作性較差,但過于寬泛則可能造成濫用。所以,筆者認為應對其中的“顯著”、“重大”給出具體的數字參考,至少對其商業實質的判斷依據引入附注中披露。若某項交換滿足條件一,應要求企業在附注中分別對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和金額做簡要羅列及對比;若滿足條件二,則要求企業簡要披露換入資產對換入企業的特定價值(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資產存在的明顯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同時,由于新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的,因此,折現率的確定也應做出相應的披露。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關系粉飾報表現象較為常見,筆者認為,當企業存在控制關系時,無論有無關聯方交易都應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關聯方關系在附注中進行充分披露。

  (三)詳細規范估值技術并披露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在沒有活躍市場可以參考的情況下,采用估值技術估計公允價值是公允價值計量的難點,也是反對運用公允價值的學者認為其缺乏可靠性的主要?¬因。新準則大量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并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列舉了不存在活躍市場時的估價技術及簡單應用。筆者認為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估值技術還應做出詳細規范,并且披露所需要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及折現率以及二者的確定方法和依據,使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更加準確、公開、透明。

  (四)對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確認的損益與其實際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對比披露。

  這是針對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確認的損益與實際現金流相關性差這一弊端而提出的,旨在提醒投資者對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產生的無現金流支撐的損益有所警惕,以免高估或低估企業的價值而作出錯誤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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